县环境保护局

发表日期: 2018年03月22日

信息来源: 长宁县环境保护局

长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12号)文件精神,特向社会公布2017年长宁县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重点领域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情况,内容涵盖长宁县环保局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长宁县环保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长宁县长宁镇斑竹路28号,邮编:644300,电话:0831-4622183,电子邮箱:852238436@qq.com)

 一、概述
     2017年,我局认真贯彻各级关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继续执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深化信息公开,不断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了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我局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了专人负责,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布及时,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落实责任,公开有序。我局明确了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明确人员进行信息公开报送,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制度,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扎实,措施有效。一是组织人员参加各类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确保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有序;三是加强各股室协调配合的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四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四)明确重点,安全发布。重点发布环境保护工作动态、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环境监测信息等内容,针对公开项目的不同情况,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公开信息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将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与公文制作和运转流程相结合,确保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安全发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7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62条。其中:概况信息2条,占0.36%,计划总结信息1条,占0.17%;规范性文件信息2条,占0.36%;工作动态信息103条,占18.3%;人事信息2条,占0.36 %,财政信息10条,占1.8%;行政执法信息74条,占13.2%,其他信息368 条,占65.5%。

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我局公开环境保护信息369条。其中: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信息311条,占84.3%;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57条,

占15.4%;人大建议结果信息1条,占0.27%。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7年,我局没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7年,我局没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取任何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一)县公众信息网公开。通过县公众信息网“政务公开”专栏主动公开县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环保工作动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各类政府信息,方便群众查阅。

  (二)信息查阅点公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了县环保局办事窗口,并通过电子系统全面公开环保行政审批事项。

(三)其他渠道公开。通过《竹海之都》、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局政务公开栏等方式,适时向社会主动公开有关环保信息。

七、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全年无涉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八、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2017年我局虽然在政府信息公开方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二是受人员编制所限,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的人员为兼职人员,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下步工作打算。

2018年,我局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政府办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信息公开时效,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信息公开的思想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准确、及时、规范,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二是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对各类公开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和梳理,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三是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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