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解读: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
|---|---|---|---|
| 解读机构: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文字 |
| 信息来源: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
一、工作目的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宜宾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全县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原则与重点
(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涵盖县、镇两级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
(三)清理重点:1、合法性审查:文件内容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四川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许可、征收、强制、收费等事项。2、合理性审查:是否存在不利于民生改善、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文件间是否存在矛盾冲突,影响执行效力。3、适用性评估:结合实际需求,研判文件是否需要废止、修订或重新发布。
三、责任分工
1、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由起草或实施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因机构改革导致实施部门调整的,由职能承接部门牵头;涉及多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征求意见后提出建议。2、部门及授权组织制定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制定机关已撤销或职权调整的,由承接部门负责;联合制定或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组织清理。
四、清理方式
1、予以废止: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抵触,或存在违反“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产权保护、生态环保要求,以及违规设定证明事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等情形的。
2、予以修订:部分内容存在上述情形,但核心框架仍需保留的。
3、宣布失效:阶段性工作已完成、调整对象消失或有效期届满且无需延续的。
4、继续有效:内容合法适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文件。
五、后续处理
1、需修订的县政府文件,由起草或实施部门按程序报请县政府修订;
2、部门及授权组织制定的文件,需修订或废止的,由制定机关按规定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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