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县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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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8702672/2025-02538 | 成文日期: | 2025-04-18 |
文 号: | 长府通〔2025〕6号 | 发布机构: | 长宁县人民政府 |
文件种类: | 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5-04-1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长宁县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长府通〔2025〕4号),制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现状
该地块征收土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长宁镇曙光村4组,拟征收集体土地0.2130公顷,其中农用地0.213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长宁镇曙光村5组,拟征收集体土地0.8476公顷,其中农用地0.847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长宁镇曙光村7组,拟征收集体土地0.5645公顷,其中农用地0.564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长宁镇曙光村10组,拟征收集体土地0.2170公顷,其中农用地0.217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长宁镇曙光村11组,拟征收集体土地0.1902公顷,其中农用地0.190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工业建设。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计算补偿。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方式
本批次征地涉及人员安置的,采用社保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
费的方式。
(二)住房安置方式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项目不涉及住房安置。
五、社会保障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25年4月19日至2025年5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长宁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一半以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本方案的,我县将依法召开听证会。
公告期满形成《长宁县2025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由涉及的长宁镇人民政府根据《方案》等我县相关规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长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和意见收集。
联系人:长宁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 李睿
联系电话:13990911185
地址:长宁县长宁镇建设路二段55号
特此公告
长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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