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
|---|---|---|---|
| 索引号: | 008702672/2025-03796 | 成文日期: | 2025-06-16 |
| 文 号: | 长府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 | 长宁县人民政府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5-06-16 | ||
各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长宁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
长宁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长宁县声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要求,结合长宁县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一定时期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原则
(一)以人为本。通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控制噪声污染,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实事求是。从长宁县目前声环境现状出发,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三)科学划分。充分考虑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做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便于管理。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
(五)区分特例。大区划分、小区管理。一般不在低噪声环境功能区内再划定高噪声环境功能区,县内交通干线道路作为特殊高噪声区段考虑。
二、划分适用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定范围为长宁县规划区中心城区,以《长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城市规划区为界。该规划提到长宁县中心城区要构建“一河两区、产城融合”的城市空间结构,其中一河指沿长宁河打造城市绿带,强化沿河通风廊道、生态绿脉、公共休闲等生态及公共服务功能;两区指长宁主城区及北部产业园区构成的两个城市片区。
长宁县中心城区范围划分的城市管控单位内容如表1。
表1 长宁县城市管控单元
|
序号 |
管控单元 |
主导功能 |
|
1 |
长宁老城单元 |
以行政办公、商贸服务、居住功能为主导 |
|
2 |
高铁新城单元 |
打造城市客厅,配置高等级城市及旅游服务功能,强化文化博览、体育休闲、商业服务、生态居住等功能 |
|
3 |
滨江休闲单元 |
以文旅休闲、旅游服务、康养度假为主导 |
|
4 |
星光坝产业单元 |
以储能新型产业为主导。大力招引储能、动力电池配套等新兴龙头企业,打造战略新兴产业研创的绿色循环园区 |
|
5 |
宋家坝产业单元 |
以智能门、竹盐新材料、绿色食品产业为主导,打造产城旅融合发展的示范区 |
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镇级人民政府进行划分,并报宜宾市长宁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方案中通过引用下列法律法规或文件条款而形成的条文,当法律法规或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修订后相对应的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源部,2023年11月);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98号);
《长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四、分类及执行标准
(一)分类
结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内容,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定义如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执行标准
本方案所划分的声环境功能区按照其相应类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要求,如表2。
表2 声环境质量标准
|
类别 |
昼间(dB(A)) |
夜间(dB(A)) | |
|
0 |
50 |
40 | |
|
1 |
55 |
45 | |
|
2 |
60 |
50 | |
|
3 |
65 |
55 | |
|
4类 |
4a类 |
70 |
55 |
|
4b类 |
70 |
60 | |
|
注:①“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②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 |||
五、划分方案
本方案按照《长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长宁县中心城区规划区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其他区域按本方案有关说明执行。
结合长宁县中心城区实际情况,不划定0类区和1类区。长宁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内容如下文,长宁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详见附件。
(一)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2类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3个片区,主要涉及高铁新城片区、长宁老城片区及滨江休闲片区。各片区的代码编号及范围见表3。
表3 长宁县中心城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
片区名称 |
代码 编号 |
范围 |
I类用地面积(km²) |
Ⅱ类用地面积(km²) |
I类用地占地率(%) |
总面积(km²) |
|
高铁新城片区 |
Ⅱ-1 |
竹海大道—红竹路—成贵客运专线—308省道—梧桐田附近(小地名)—泽鸿路88号附近—桃子弯附近(小地名)—建设路一段130号附近—竹都大道一段888号附近—四川省宜宾市邦达纸业有限公司附近—希望小学(东山分校)附近 |
1.106 |
0 |
57.69 |
1.917 |
|
长宁老城片区 |
Ⅱ-2 |
竹海大道—淯江西路515号—楠竹路二段—宋家坝消防中队附近—长宁河左岸边—淯江西路—竹海路三段—竹海路三段118号附近—翡翠大道—城西路171号附近—翡翠大道—晶竹街73号附近—宜长路k段—鼎盛国际小区附近—农利加油站劳动者温馨港湾附近 |
3.479 |
0 |
68.90 |
5.049 |
|
滨江休闲片区 |
Ⅱ-3 |
长宁河右岸边—城南路115号附近—新华街3号附近—长宁河右岸边—淯江小学附近—黄金滩大桥—长宁县中学校附近—尚书坝附近(小地名)—利民街29号附近—党校附近—安南小学附近—城南路18号附近—城南路238号附近 |
0.899 |
0 |
55.49 |
1.62 |
|
合计 |
8.586 | |||||
(二)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2个片区,主要涉及星光坝片区和宋家坝片区,各片区的代码编号及范围见表4。
表4 长宁县中心城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
片区名称 |
代码编号 |
范围 |
Ⅱ类用地面积(km²) |
Ⅱ类用地占地率 |
总面积(km²) |
|
宋家坝片区 |
Ⅲ-1 |
宋家坝消防中队附近—希望小学古坪分校—天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附近—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附近—机动车驾驶人考场附近—科利莱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附近—泰宁化工有限公司附近—长宁河—曙光砖厂(公交站)附近—S308—华达木业—小水窝附近(小地名)—古井田附近(小地名)—城南汽车修理厂附近 |
2.18 |
85.16 |
2.56 |
|
星光坝片区 |
Ⅲ-2 |
莱克斯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附近—森泰能源公司L-CNG加气站附近—246国道—国美酒业四川有限公司附近—顺河村附近—024乡道—长宁河右岸边—佛来社区居委会附近—江夏文化研究宣传处附近—三合头附近(小地名)—晨汞酒业附近—长宁河左岸边—246国道—糖房头附近(小地名)—丰盐业有限公司附近—丰泰吾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附近—官木桥附近(小地名)—246国道—九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附近—246国道——晨汞酒业附近—三合头附近(小地名)—024乡道—知阅幼儿园附近—马村养老服务中心附近—开佛中学附近—龙门村附近—红苹果幼儿园附近—246国道—仁里畜禽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附近—龙祥建材附近—森泰能源,以及246国道—龙门党群服务中心—黄莲咀桥附近 |
2.08 |
77.61 |
2.68 |
|
合计 |
5.24 | ||||
(三)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及《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中交通干线的定义,对长宁县各类交通干线的条数、名称等信息进行确定,详情见表5、表6。
表5 长宁县中心城区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交通干线)
|
类别 |
源强类型 |
名称 |
|
4a |
高速公路 |
S41遂宜毕高速、S80古宜高速 |
|
城市快速路 |
/ | |
|
国道、省道 |
国道:G547、G246 省道:S437、S308、S546延长线 | |
|
城市主干路 |
S308、宜长路、景城大道、竹海大道、翡翠大道、罗汉竹路、绵竹路、忘忧大道、淯江西路、竹景观大道、锦鲤湾大桥、高铁大道、仙寓大道、经开大道、S546延长线、金竹路、G246 | |
|
城市次干路 |
楠竹路、凤竹路、泽鸿路、青年路、淯江东路、竹都大桥、长宁大桥、农胜路 | |
|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 |
/ | |
|
内河航道 |
/ | |
|
4b |
铁路干线 |
成贵铁路(长宁段) |
表6 长宁县中心城区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地面场站)
|
类别 |
源强类型 |
名称 |
|
4a |
客运站 |
长宁县竹海客运中心 |
|
公交站 |
长宁高铁站公交首末站、安宁医院公交总站 | |
|
4b |
铁路场站 |
长宁高铁站(高铁) |
交通道路相邻功能区划分内容如表7。
表7 交通道路相邻功能区划分方案
|
声功能 区类别 |
交通干线类别 |
交通干线名称 |
划分距离(m) |
相邻功能区执行类型 |
|
4a类 |
城市快速路 |
/ |
/ |
/ |
|
国道、省道 |
G547 |
40 |
2类区 | |
|
G246 |
40 |
2类区 | ||
|
25 |
3类区 | |||
|
S437 |
40 |
2类区 | ||
|
S308 |
40 |
2类区 | ||
|
S546延长线 |
40 |
2类区 | ||
|
25 |
3类区 | |||
|
城市主干道、次干道 |
S308、宜长路、景城大道、竹海大道、翡翠大道、罗汉竹路、绵竹路、忘忧大道、淯江西路、竹景观大道、锦鲤湾大桥、高铁大道、仙寓大道、经开大道、S546延长线、金竹路、G246 楠竹路、凤竹路、泽鸿路、青年路、淯江东路、竹都大桥、长宁大桥、农胜路 |
35 |
2类区 | |
|
20 |
3类区 | |||
|
城市轨道交通 |
/ |
/ |
/ | |
|
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
/ |
/ |
/ | |
|
4b类 |
铁路干线 |
成贵铁路(长宁段) |
40 |
2类区 |
|
25 |
3类区 |
若交通道路涉及临街建筑、交通服务区域等情况时,按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其它规定要求进行划分。
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执行说明
(一)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除长宁镇中心城区以外的镇、村(社区)等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宜宾市长宁生态环境局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 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2014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其它规定
(1)属于城市快速路的城市高架桥及其沿线相邻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城市快速路及沿线相邻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相同。
(2)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区。
(3)4类交通干线与相邻功能区的距离划分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相关规定确定,具体内容见表8。
表8 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类功能区距离
|
类别 |
源强类型 |
划分距离(m) |
相邻功能区类型 |
|
4a类 |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河航道、国道、省道 |
55 |
1类区 |
|
40 |
2类区 | ||
|
25 |
3类区 | ||
|
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 |
50 |
1类区 | |
|
35 |
2类区 | ||
|
20 |
3类区 | ||
|
4b类 |
铁路干线 |
55 |
1类区 |
|
40 |
2类区 | ||
|
25 |
3类区 |
①4a类声环境功能区含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等交通干线相邻区域距离按上表要求执行。
②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道路红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③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④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的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⑤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定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⑥铁路交通服务区,铁路(含新建铁路及既有铁路)干线用地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定为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距离按上表规定执行。
⑦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⑧根据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噪声区划类型,将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脚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适用区域,确定方法参照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确定方法。
(4)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服务区域参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执行,场站外1米范围执行相关声环境要求。
(三)工业区内声功能区划分其它规定
位于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区的,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区标准:
(1)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尚未开发建设,且仍有敏感目标的区域;
(2)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公园、宾馆、以旅游接待为主的农业园等噪声敏感区域;
(3)工业区详规确定为非工业用地的区域;
(4)以商务办公、软件研发等为主的非生产区域(除工业地产外)。
(5)建设工地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应要求。
(四)特殊用地声功能区划分规定
《长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中提到,特殊用地规划保留现状殡仪馆、看守所、龙藏寺等。
特殊用地中规划保留现状的龙藏寺应参考1类功能区要求执行;规划建设为规划保留现状殡仪馆、看守所等区域应参考2类功能区要求执行。
留白用地规划出具体内容时,根据相应用地类别确定功能区划分内容。
(五)机场噪声执行要求
长宁县中心城区内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影响的区域,声环境质量管理标准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相关要求。
(六)其他执行要求
已列入城市规划区但现状未建设的,参照2类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及管理。各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建设工地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应要求。
七、各功能区面积统计
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面积为8.586km²,占比为61.86%;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面积为5.24km²,占比为37.75%;4类声环境功能区(4a、4b)划分面积为0.053km²,占比为0.39%,具体如见表9。
表9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面积统计表
|
序号 |
声环境功能区 |
面积(km²) |
占比(%) |
|
1 |
2类声环境功能区 |
8.586 |
61.86 |
|
2 |
3类声环境功能区 |
5.24 |
37.75 |
|
3 |
4类声环境功能区(4a、4b) |
0.053 |
0.39 |
|
合计 |
13.879 |
100 | |
|
备注:《长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要求,规划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14.96平方公里,城镇建设用地14.90平方公里,其中长宁通用机场占地面积预计为1.09km²,但该部分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 | |||
八、监管要求
(一)长宁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宜宾市长宁生态环境局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长宁县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公安、建设、交通、铁路、城管、生态环境等各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对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禁止在1类区、严格限制在2类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
(五)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按相关建设项目审批要求,完善管理手续。
(六)根据长宁县城市规模和城市建设情况,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适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九、执行时间
自2025年6月16日起发布,自2025年7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长宁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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