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
| 索引号: | 008702672/2025-08509 | 成文日期: | 2025-12-25 |
| 文 号: | 长府发〔2025〕13号 | 发布机构: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种类: | 决定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5-12-25 | ||
各镇、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27号令)要求,对现行的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按程序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由实施部门在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修改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重新公布,逾期未修改并重新制定公布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决定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决定废止的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2.决定失效的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3.决定修改的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4.继续有效的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长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号 |
文件名称 |
责任单位 |
备注 |
|
1 |
县政府 办公室 |
长府办发 〔2019〕48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6·17”地震灾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17”地震灾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成并通过上级验收。 |
|
2 |
县政府 办公室 |
长府办发 〔2020〕42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水利局 |
已印发修订版《长宁县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
|
3 |
县政府 |
长府发 〔2017〕22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目前省级以下质量奖评定工作已暂停,县以下质量奖评定工作已暂无保留意义。 |
|
4 |
县政府 |
长府通 〔2016〕2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通告》的历史使命已基本完成,目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已经进入常态化阶段。 |
|
5 |
县政府 办公室 |
长府办 〔2013〕77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工作的 通知》 |
县综合执法局 |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规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2013〕193号)已于2023年12月6日废止。 |
|
6 |
县政府 办公室 |
长府办发 〔2017〕65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颁证管理办法 (试行)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
县农业农村局 |
经评估该文件不适用当前工作需求。按现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规范化流转交易工作方案》、《宜宾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宜府办规 〔2025〕1号)和《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宜资源规划发〔2023〕63号)文件执行,开展工作。 |
|
7 |
县政府 办公室 |
长府办发 〔2020〕40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暂行)〉的通知》 |
县审计局 |
不再适用现阶段工作要求。目前宜宾市审计局制定的全市管理办法即将正式出台,后续县区局按市级管理办法应用。现在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
8 |
县政府 |
长府发 〔2014〕14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1.长府发〔2014〕14号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补贴、代缴人群与现行标准不一致。2.省人社厅已出台政策,统一了政策标准。 |
附件2
决定失效的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号 |
文件名称 |
责任单位 |
备注 |
|
1 |
县政府 办公室 |
长府办发 〔2019〕55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实行文化旅游企业气价水价与 一般工业企业气价水价同价〉的通知》 |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 旅游局 |
一是文件5年有效期已到,文件失效;二是此文件对应的省市上行文件已废止。 |
|
2 |
县政府 |
长府规 〔2024〕1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烟花 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
县公安局 |
需重新拟定2026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通告。 |
|
3 |
县政府 |
长府规 〔2024〕2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 |
县应急管理局 |
2025年我县森林防火期自1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2025年防火令已不适用于新一轮防火期工作,故建议失效处理。 |
附件3
决定修改的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号 |
文件名称 |
责任部门 |
备注 |
|
1 |
县政府 |
长府发 〔2021〕4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 通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当前文件有效期为5年,即将到期;2.补偿标准省上已作变化调整;3.按照市局要求,规范性文件格式进行统一。 |
|
2 |
县政府 办公室 |
长府办发 〔2020〕34号 |
《关于印发〈长宁县人才公寓配租方案〉的通知》 |
县委组织部 |
随着人才结构变化,原有方案已无法精准匹配人才需求,按照市上关于公租房、人才公寓清理整改和市人大局人才公寓管理相关要求,进行《配租方案》修订。 |
附件4
继续有效的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号 |
文件名称 |
责任部门 |
备注 |
|
1 |
县政府 办公室 |
长府办规 〔2023〕1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
县林业和竹业局 |
长宁县陆生野生动物补偿作为长宁县野生动物致害险保险合同赔付范围外的补充细则,适用情形及补偿范围较为明确,补偿流程及标准较为规范,建议继续保持有效。 |
|
2 |
县政府 办公室 |
长府办规 〔2024〕1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水利局 |
《通知》针对供水管理、工程维护、水质保障等关键环节制定了具体措施,能够有效解决村镇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核心问题,建议继续实施《通知》,有效期满后或上位法修订后或长宁县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情况有一定变化后再修订。 |
|
3 |
县政府 办公室 |
长府办发 〔2017〕45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文物 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的通知》 |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 旅游局 |
《文保范围》有效解决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安全问题,管理措施高效、便捷,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完备;程序简便、易于操作,文字表述规范准确、无歧义,建议继续有效。 |
|
4 |
县政府 办公室 |
长府办函 〔2019〕35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6·17”地震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和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有灾后项目遗留问题未完成可参照执行。 |
|
5 |
县政府 办公室 |
长府办 〔2018〕5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
县民政局 |
文件内容合法适当 |
|
6 |
县政府 办公室 |
长府办函 〔2013〕63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 |
县农业农村局 |
我县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 1999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土地承包期末到,需要政策支撑。 |
|
7 |
县政府 办公室 |
长府办函 〔2019〕34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6·17”地震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
县财政局 |
灾后重建工作还未结束,建 议继续有效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