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8702672/2024-02835 成文日期: 2024-02-19
文  号: 长府发〔2024〕2号 发布机构: 长宁县人民政府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2-19

“两海”示范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局、各镇人民政府,直接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24〕2号)文件要求,结合长宁实际,现就我县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全面推进长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顺利实施,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范围内容

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以及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登记。

普查范围是全县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共6个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主要任务

(一)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二)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本县不可移动文物清单以及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开展实地调查,并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

(三)开展蜀道、石窟寺及石刻、廊桥等专项调查。县普查机构会同专业考古研究机构,针对性开展县内蜀道、石窟寺及石刻、廊桥等专项调查。

(四)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依法调查处理;对新发现文物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及时登记并报告县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五)形成普查成果。形成全县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生成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和6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建立本县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和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由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编制长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现状评估、发展态势分析等内容;建立并完善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六)培养锻炼文物保护人才队伍。县普查机构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壮大人才队伍。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文博机构、专家团队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七)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和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四、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已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24年4月底前):建立县级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方式、组建普查队伍、技术培训、时间计划、经费安排、宣传计划等,开展普查业务培训。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普查队对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确保真实。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逐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普查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认定,建立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普查机构逐级开展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长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县级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旅游局(县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二)严格质量管理。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文物信息采集、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建立数据追溯机制。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三)坚持依法普查。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落实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县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做好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动本地媒体、协调相关机构部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渠道,采取新闻发布、专题报道等形式,全过程、多形式、多维度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报道,重点反映普查工作重大意义、重要进展和重要发现,反映普查工作典型案例、优秀经验和先进事迹,反映普查工作者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的意志品质和精神风貌,反映社会各界积极支持、配合并主动参与文物普查工作的生动实践。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形成强大宣传合力,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长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长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9日   




     附件

长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肖 珊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王志刚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李 玉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袁 露    县文广旅游局局长、县文物局局长

                     邓怀健    两海”示范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局局长

成 员:   胡广文    县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古 平    县发改局副局长

                     代荣鹏    县经商科技局副局长

                     丁志成    县教体局副局长 

                     胡 鉴    县民宗局副局长 

                     李 咏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光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何家英    县住建城管局机关党委书记 

                     熊 伦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

                    张宇模    县水利局副局长

                    廖 斌    县农业农村局党委副书记、县乡村振兴局专职副局

                    邵泽龙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郑月茹    县统计局副局长

                    尧 杰    县国资金融中心副主任

                    唐森强    县林竹局总工程师

                    侯春羽    县机关事务中心副主任

                    邓伯琴    两海”示范区文旅发展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旅游局(县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由袁露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如遇人事变动或分工调整,相关负责人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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