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
|---|---|---|---|
| 索引号: | 008702672/2025-06980 | 成文日期: | 2025-10-29 |
| 文 号: | 长府办发〔2025〕10号 | 发布机构: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5-11-11 |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27号令)《宜宾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宜府法组办〔2022〕15号)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原则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
县、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三)清理重点
1.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
2.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
3.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4.行政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
5.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废止、修订或重新发布。
二、清理责任
(一)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由起草或实施的县政府工作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因政府机构改革撤销或者重新组建政府部门,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由继续承担被撤销部门职能的部门提出清理建议;涉及两个以上实施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后提出清理建议。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处理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不符合外商投资法规定、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违反产权保护制度、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
3.主要内容存在违规设定证明事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相关问题的;
4.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存在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予以修订。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2.调整对象已消失;
3.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继续施行的。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宣布继续有效。
四、报送资料要求
(一)报送时限要求
1.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1),起草或实施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应于2025年11月14日前将清理资料盖章件(附件2、附件5、附件6)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汇总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2.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于2025年11月14日前将清理资料纸质盖章件(附件3、附件5、附件6)报县司法局。
3.镇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于2025年11月14日前将清理资料纸质盖章件(附件4、附件5、附件6)报县司法局。
(二)清理结果处理
1.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订的,起草或实施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应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请县政府予以修订。
2.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修订、废止的,制定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自行修订、废止。
五、清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的进度和质量。县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二)坚持开门清理。各部门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并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清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部门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修订工作时,要认真对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27号令)《宜宾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9号令)等相关规定,确保程序合规。
(联系单位:县司法局,联系人:李苏楠,联系电话:0831-4621861。)
附件:1.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3.县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报告表
4.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5.评估方案(模板)
6.评估报告(模板)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1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
序号 |
制订机关 |
文 号 |
文件名称 |
清理单位 |
|
1 |
县政府 |
长府通〔2016〕2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 |
县自规局 |
|
2 |
县政府 |
长府发〔2014〕14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县人社局 |
|
3 |
县政府办公室 |
长府办〔2013〕77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工作的通知》 |
县住建局 |
|
4 |
县政府办公室 |
长府办〔2017〕45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的通知》 |
县文广旅游局 |
|
5 |
县政府办公室 |
长府办〔2018〕5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
县民政局 |
|
6 |
县政府办公室 |
长府办发〔2017〕65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
县农业农村局 |
|
7 |
县政府办公室 |
长府办函〔 2013〕63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 |
县农业农村局 |
|
8 |
县政府办公室 |
长府办发〔2019〕48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6.17”地震灾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县自规局 |
|
9 |
县政府办公室 |
长府办函〔2019〕34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6.17”地震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县财政局 |
|
10 |
县政府办公室 |
长府办函〔2019〕35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6.17”地震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和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县住建局 |
|
11 |
县政府办公室 |
长府办函〔2019〕55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文化旅游企业气价水价与一般工业企业气价水价同价>的通知》 |
县文广旅游局 |
|
12 |
县政府办公室 |
长府办发〔2020〕34号 |
《关于印发<长宁县人才公寓配租方案>的通知》 |
县住建局 |
|
13 |
县政府办公室 |
长府办发〔2020〕40号 |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暂行)>的通知》 |
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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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政府办公室 |
长府办发〔2020〕42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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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政府 |
长府发〔2021〕4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县自规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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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政府 |
长府发〔2017〕22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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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政府办公室 |
长府办规〔2023〕1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
县林业林竹局 |
|
18 |
县政府办公室 |
长府办规〔2024〕1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水利局 |
|
19 |
县政府 |
长府规〔2024〕1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
县公安局 |
|
20 |
县政府 |
长府规〔2024〕2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 |
县应急管理局 |
|
21 |
县政府 |
长府规〔2025〕1号 |
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宜宾市长宁生态环境局 |
附件2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建议 (继续有效、修订、废止、失效) |
理由 (建议修订、废止、失效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 ||
|
内设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
|||||
填报股室: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县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结果 (继续有效、修订、 废止、失效) |
|
合计 |
继续有效件;修订件;废止件;失效件。 | ||
填报股室: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结果 (继续有效、修订、废止、失效) |
|
合计 |
继续有效件;修订件;废止件;失效件。 | ||
填报股室: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模板一
长宁县XXX局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XXXXXXXX》的
后评估工作方案
一、评估对象
由我局代县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XXXXX》(XX发〔20XX〕XX号)(以下简称“《XX》”),该《XX》经县人民政府审定,自XXXX年X月X日公布,自发布之日期30日后施行,有效期X年。
二、组织形式
由长宁XXX局组织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并开展后评估工作。
三、评估具体内容
重点评估《XX》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的预期目的;
(二)是否可转化为由市场调节、企业自律、行业自律、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三)制发的法定依据是否发生了变化;
(四)是否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
(五)是否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六)内容是否已为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明确。
四、时间步骤
(一)第一阶段
成立此次《XX》评估工作小组,明确分工.......(评估机关应当组织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开展后评估,并可以邀请高校、科研院所、社会专业人士和市民代表参与,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行业权威的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后评估,应当坚持专业性和中立性,不得与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第二阶段
(如:开展相关资料搜集工作,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运行情况......)
(三)第三阶段
开展评估调研,听取相关部门单位意见。通过电话联系、书面征求、实地调研等形式,评估工作组与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征求其反馈意见,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解。
(四)第四阶段
梳理信息,整理意见,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组对反馈的信息进行梳理,认真比对上位法相关规定,召开讨论会议对需要修改的条款进行论证,提出了最终修改建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客观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附件6
模板二
长宁县XX局
关于《XXXXX》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
根据《宜宾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宜府法组办〔2022〕15号)文件相关要求,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XXX》进行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对象
由我局代县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XXXXX》(XX发〔20XX〕XX号)(以下简称“《XX》”),该《XX》经县人民政府审定,自XXXX年X月X日公布,自发布之日期30日后施行,有效期X年。
二、实施情况
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
三、调查研究情况
(通过电话联系、书面征求、实地调研等形式,评估工作组与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征求其反馈意见,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解的情况)
四、文件的合法性
(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是否与上位法及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保持一致。)
五、文件的合理性
(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匹配;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六、文件的操作性
(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能有效解决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配套制度是否健全、完备;程序是否简便、易于操作;表述是否规范准确,有无歧义。)
七、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应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有效期届满重新公布后继续实施的明确建议。同时,可针对配套制度和行政管理方式等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
长宁县XX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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