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8702672/2024-01339 成文日期: 2023-07-26
文  号: 长府办发〔2023〕28号 发布机构: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7-26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长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长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避免工程变更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和其它变更。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因基本建设计划修改、地质勘察不够准确、设计文件漏项、工程用料变更、施工条件改变等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及优化;其它变更是指因施工质量或安全等需要,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以及因工程量清单不准确、业主要求实施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新增工程等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增减。

国家、省、市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变更原则

第三条 工程变更管理应遵循国家现行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有利于功能完善、保证质量、降低投资、缩短工期的原则,务必严格审核、先批后建、明确责任,严禁弄虚作假、拆解变更规避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四条项目经初步设计批准或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

(一)设计文件存在错(漏)或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变化调整,需修改完善的;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三)设计要求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或按原设计无法组织施工的;

(四)工程范围与原规划不符或规划红线做了局部调整的;

(五)在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案或优化方案,有利于保护环境及其他重要设施(如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及文物保护),能够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节省土地、缩短工期的;

(六)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必须进行调整的;

(七)合同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清单工程量计算存在偏差的;

(八)县委县政府决策需要变更的。

  工程变更的分类、程序与申报资料

  工程变更按变更性质和费用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变更、重要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下列变更之一均属重大变更。

1.工程技术标准的重大改变:工程整体的方案、布局、受力结构、安全、大面积不良地质、网架、大型挡防设施结构改变以及适用标准提高发生的改变等;

2单项申请变更造价调整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且达到该工程中标价3%的变更;

3各项申请变更造价调整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或达到该工程中标价10%以上的变更。

(二)下列变更均属于重要变更。

申请变更造价调整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达到该工程中标价5%以上的变更。

(三)其它未超过上述规定的均为一般变更。

(四)本办法所称单项变更,是指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变更申请项目业主部门(代建单位)认真填报《长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附表一),将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变更工程量及变更金额情况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开展技术初审,初审后及时督促设计单位出具具体设计修改方案和工程量变更清单按照工程变更计价原则形成工程变更增减对比情况表,并填报《长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五方责任主体技术审查会审表》(附表二)。项目业主部门(代建单位)将附表一、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县发改局组织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进入变更审查程序。

(二)变更审查。变更审查分为现场踏勘、技术审查两个阶段。

1.现场踏勘。由发改部门安排并组织业主部门、财政部门、业主单位(代建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对变更申请单位提出的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变更增减工程量和变更增减金额进行现场核查。变更申请单位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填报《长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会审记录表》(附表三)

2.技术审查。现场踏勘后,发改部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技术审查,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具体设计变更方案或变更技术核定单进行审查。对暂无法预估工程部分可列入暂估工程量,审核确定工程量与暂估工程量误差超过15%时应重新申报变更或再次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合格后由项目业主部门(代建单位)县政府请示并经县领导审签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对工程变更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并出具《工程变更财评结果意见会签单》(附表四)

(三)变更审批。项目变更经部门现场踏勘和技术审查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送审。

1般工程变更报政府分管副、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

2重要工程变更报政府分管副、分管财政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

3重大工程变更报政府分管副、分管财政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变更造价调整金额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部门(代建单位)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变更造价调整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项目业主部门(代建单位)在报送工程变更预算控制价评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工程变更申请表、五方责任主体技术审查会审表、工程变更现场会商记录表:包括变更工程名称、设计单位、变更的类别、此前已批准的变更累计金额、本次变更涉及造价调整金额、该工程预算控制价、中标价、变更的主要内容等。

)工程变更资料:工程变更图纸、编制原则和依据、工程变更预算书,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对变更申请的审查核实意见,并完善签字盖章手续。

)其他资料。

  财政部门在收到完整资料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并签署审核意见。

  工程变更凡是未经程序批准、备案的,或者超出审批、备案的变更内容和金额的,一律不予认可。

 其它

第十条对需要进行紧(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的工程变更,经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县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审定后,可先进行紧(应)急抢险处理。同时,应及时组织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但在完善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时,项目业主部门(代建单位)应把项目工程变更情况说明向县政府书面请示,经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佐证的影像资料。

第五章 责分工

第十条职责分工

(一)业主单位的职责。项目业主部门(代建单位)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及上报工作,负责督查工程变更批准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相关部门的职责

1.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对工程变更的原因、方案进行审查,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共同对变更内容进行认定。

2.县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变更预算控制价进行审查和工程变更投资预算资金监管。

3.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工程变更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做好技术指导,对工程变更审批后的实施情况做好监督检查。

4.县审计局依法依规加强工程变更的审计监督。

5.县纪委监委负责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造价调整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凡超过20%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倒查,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部门(代建单位)在与施工、设计、勘察、监理、过控、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将下列条款写入相应合同的约定中并严格执行:

(一)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予以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工程审定最高限价计价原则编制新增项目单价后,按最高限价与投标报价总体水平同比例下浮确定新增项目单价。

(四)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上的,扣除30%的勘察费;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并由勘察单位赔偿业主部门损失。

(五)测量单位提交的测量成果与项目场地实际地形不符,经施工单位现场复测和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核实后确属测量单位失误的,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上的,扣除50%测绘费;因测量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

10%以上的,不支付测绘费。

)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上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并由设计单位赔偿业主部门损失。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因工程量清单编制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上的,扣除50%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工程量清单编制费。

)监理单位、过控单位等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变更工程量导致多计价款15%以上(以审计结算为准)扣除监理或过控单位20%的合同价款;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严格执法。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查处,计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业主部门(代建单位)及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未按本办法各项规定执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造价调整金额数值为正负向变更金额绝对值之和。

第十五条各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工程变更审批金额为变更预算金额,工程变更金额最终以结算审核确定金额为准,施工方报送竣工结算中的变更增加金额不能超过变更预算审批增加金额。

第十本实施办法由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414号)废止。

附表1

长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

工程名称
业主部门代建单位
施工单位
中标价
变更次数 第  次
本次变更涉及造价调整金额
本次变更率(%)
累计变更涉及造价调整金额
累计变更率(%)
工程变更提出单位 负责人(签章):
变更原因
变更方案(方式及内容)
变更工程量情况说明(单项工程量、变更前后工程量对比情况)
变更的预估金额、工程造价增减情况等
业主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发改部门意见

附表2

长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五方责任主体技术审查会审表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变更提出单位

负责人(签章):

变更原因


变更方案

(方式及内容)


变更工程量情况说明(单项工程量、变更前后工程量对比情况)


变更的预估金额、工程造价增减情况等


会审意见:

勘察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业主单位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附注:工程量由业主和监理单位负责认定。

附表3

长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会审记录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号:

间:

现场会审地点:

参会人员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地勘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业主部门(代建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发改部门


现场会审纪要

变更的原因:

变更的方式及内容:

申报变更的金额及增减金额:

变更初核金额:

附件


备注:1、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业主部门由经办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认可。

2、参加签字的单位及部门均应加盖公章。

3、现场会审时,业主单位必须要有分管副科以上领导参加,涉及重大变更时,财政、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要有分管副科以上领导参加。

附表4

工程变更财评结果意见会签单

时间:

工程名称:

业主部门(代建单位)

施工单位

申请变更金额

合同金额:

此前已批准的累计变更增加额

变更内容


会签意见


附件:工程预算表

业主部门

(代建单位)

经办人员:

领导意见:

行业主管

部门

经办人员:

领导意见:

财政部门

经办人员:

领导意见:

发改部门

经办人员: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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