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8702672/2023-06981 成文日期: 2023-04-25
文  号: 长府办发〔2023〕19号 发布机构: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种类: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4-25

长宁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宁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长宁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调整。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主线,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

(一)禁燃区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天然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实现能源结构的调整。

(二)全面实现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川府发〔2014〕4号),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洗选煤、焦炭、木炭、水煤浆、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四、城区禁燃区规划范围

根据长宁县长宁镇城区控制规划,禁燃区范围为淯江河沿岸的县城建成区,东至G547竹景观大道县城段,西至建中汽车城,南至淯江广场,北至高铁长宁站,总面积12.79km2。

五、职责分工

(一)长宁镇政府

1.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所有居民、服务业和工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

2.负责制订后续监管方案,负责禁燃区内居民禁燃改燃工作。

3.负责做好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

(二)县发改局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化改造。

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三)长宁生态环境局

1.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内容纳入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内容。

2.负责对禁燃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

3.吊销违反禁燃规定者的排污许可证。

(四)县市场监管局

1.开展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经营户实施监督管理,如发现违规销售,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2.负责组织对固硫型煤进行鉴定。

3.指导使用单位做好锅炉取缔拆除工作,对不按规定拆除的单位暂扣或吊销锅炉注册登记证。

4.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

(五)县经商科技局

加速推进禁燃区内涉及高污染燃料的落后产能淘汰关闭工作。

(六)县住建城管局

1.开展禁燃区内建筑工地的各类用煤设施的取缔和现场执法工作。

2.积极推广清洁燃料,提高城市气化率。

3.做好职责范围内日常监管执法工作。

4.负责禁燃区内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保障供应。

(七)县公安局

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禁燃区内取缔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中的维稳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公安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县卫生健康局

做好禁燃区范围内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吊销工作。

(九)县民政局

对禁燃对象中城乡低保、五保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并登记造册。

(十)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和监管由县政府确定的禁燃区划定中需县级财政资金负担的资金。

六、责任追究

长宁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县政府将对禁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严格考核,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影响禁燃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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