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医疗保障局

发表日期: 2025年09月04日

信息来源: 县医疗保障局

一、机关职能

(一)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拟定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积极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县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全县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实施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执行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实施全县药品、医药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负责药品、医药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实施全县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县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负责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信访维稳、统计等工作。

(十一)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息、宣传、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史志编纂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本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等工作。负责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组织实施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等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有关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各类医疗保障基金收支核算、管理,承担市级统筹总额控制资金和异地就医结算资金核算、管理,全县医疗保障资金预决算管理。负责本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股。承担医疗保障待遇管理工作。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医疗救助等工作。负责实施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执行价格信息监测制度。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负责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承担医疗保障信息管理和数据安全保障,牵头实施相关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

(三)基金监管股。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全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内部审计和风险防范等工作。

 三、单位负责人:王承良

四、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公地址:长宁县长宁镇泽鸿路二段542号,邮政编码:644300

六、办公电话:0831-463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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