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解读: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宜宾三村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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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机构: | 长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21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解读形式: | 文字 |
信息来源: | 长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词: | 征地 |
近日,长宁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宜宾三村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方案公告》),为便于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方案公告》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方案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宜宾三村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定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二、《方案公告》的内容
梅白镇碧湖村4组,拟征收集体土地1.2117公顷,其中农用地1.211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地块征收土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本次拟征收土地主要用于宜宾三村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情形。
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计算补偿。
本项目征地涉及人员安置的,采用社保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本项目征地涉及住房安置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三、长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和意见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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