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索引号: 008702672/2024-07819 成文日期: 2024-07-25
文  号: 长府通〔2024〕21号 发布机构: 长宁县人民政府
文件种类: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长宁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长府通〔2024〕20号),制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现状

该地块征收土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长宁镇马村新光组,拟征收集体土地10.6431公顷,其中农用地9.8812公顷、建设用地0.7619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长宁镇马村鱼村组,拟征收集体土地10.3806公顷,其中农用地9.1321公顷、建设用地1.248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成片开发建设。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计算补偿。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方式

本批次征地涉及人员安置的,采用社保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

费的方式。

(二)住房安置方式

本批次征地涉及住房安置的,采用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五、社会保障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日起公示30日(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8月2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长宁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一半以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本方案的,我县将依法召开听证会。

公告期满形成《长宁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由涉及的长宁镇人民政府根据《方案》等我县相关规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长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和意见收集。

联系人:长宁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 李睿

联系电话:13990911185

地址:长宁县长宁镇建设路二段55号

特此公告

长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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