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垣坝构造带老翁场储气库建设工程先导试验地面工程(老翁场集注站)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索引号: 008702672/2024-03785 成文日期: 2024-03-22
文  号: 长府通〔2024〕9号 发布机构: 长宁县人民政府
文件种类: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3-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长垣坝构造带老翁场储气库建设工程先导试验地面工程(老翁场集注站)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公告》(长府通〔2024〕5号),制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现状

该地块征收土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老翁镇盐井村1组,拟征收集体土地5.3178公顷,其中农用地4.9705公顷,建设用地0.3473公顷。

老翁镇长翁村5组,拟征收集体土地2.2807公顷,其中农用地2.2807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计算补偿。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方式

本批次征地涉及人员安置的,采用社保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

(二)住房安置方式

本批次征地涉及住房安置的,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

五、社会保障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日起公示30日(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4月2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老翁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一半以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本方案的,我县将依法召开听证会。

公告期满形成《长垣坝构造带老翁场储气库建设工程先导试验地面工程(老翁场集注站)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由该项目涉及的老翁镇人民政府根据《方案》等我县相关规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长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和意见收集。

联系人:长宁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 李睿

联系电话:13990911185

地址:长宁县长宁镇建设路二段55号

特此公告

长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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