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长宁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
索引号: 008702672/2025-00816 成文日期: 2024-12-30
文  号: 长府规〔2024〕2号 发布机构: 长宁县人民政府
文件种类: 命令 有效性: 继续有效
发布日期: 2024-12-30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5年长宁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长宁县人民政府可结合上级要求以及我县实际,适时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结合长宁县实际情况,长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的林业用地、农业非林地上的成片林木及距离林地自然林缘周边5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其中:长宁县竹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蜀南竹海、佛来山、七洞沟、西部竹石林等风景区,竹海镇、龙头镇、硐底镇、梅硐镇镇域范围内及毗邻村社,长宁县国有林场(含零星国有林)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自然林缘周边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域。长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长宁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区、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因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规定报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镇、长宁县国有林场要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检查。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县林业和竹业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镇、各森林防灭火成员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输配电线路等重要设施,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镇、各森林防灭火成员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安全,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镇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镇、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镇、各森林防灭火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镇、各森林防灭火成员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长宁县公安局、长宁县林业和竹业局、长宁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要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长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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