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 ||
---|---|---|---|
索引号: | 008702672/2025-00815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文 号: | 长府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 | 长宁县人民政府 |
文件种类: | 通告 | 有效性: | 继续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12-18 |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及全省、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现将我县重点管控区域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范围
(一)长宁县全年重点管控区域:长宁镇全域。
(二)长宁县全年分时段重点管控区域:古河镇、梅白镇、老翁镇、竹海镇、铜锣镇全域;花滩镇大冲村、新光村。
二、禁燃禁放时间
(一)长宁县全年重点管控区域(长宁镇):2025年1月1日00:00至12月31日24:00,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
(二)长宁县分时段重点管控区域(古河镇、梅白镇、老翁镇、铜锣镇、竹海镇;花滩镇大冲村、新光村):2025年1月22日(农历腊月二十三)、1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四)、1月28日(除夕)、1月29日(春节)、2月5日(农历正月初八)、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4月4日(农历三月初七)、4月5日(农历三月初八)、4月6日(农历三月初九)共9天,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
三、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相关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关规定,着力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社会氛围。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支持、共同遵守、主动参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关工作。
如遇节日、庆典、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形,需在本通告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报经属地政府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办理。
四、其他事项
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期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打击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8日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举报电话:宜宾市公安局“两海”示范区分局4911110
长宁县公安局110
长宁县应急管理局4622623
宜宾市长宁生态环境局4631675
长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978938
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612315
特此通告
长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