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8702672/2024-08331 成文日期: 2024-10-16
文  号: 长府办规〔2024〕1号 发布机构: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种类: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宁县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6日

长宁县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村镇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43824-2024)》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务,日供水量为1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00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  长宁县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以“供水安全、保障供给”为宗旨,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宁县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长宁县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负责政府所属集中供水工程的具体运营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级集中供水工程具体运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镇人民政府应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扶持,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

(一)由政府出资建设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二)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村级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三)由非公单位出资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

(四)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按出资比例确定。

第八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九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补贴、逐级筹集的办法解决。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大型改造、重大技术改造、管网延伸和扩大供水规模等工程,建设资金为财政补助资金和业主自筹。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改造、管网延伸、扩大供水规模等,由工程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呈长宁县人民政府审批。建设资金为财政补助、受益群众自筹等资金。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十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话和水源保护责任人。供水单位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当饮用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环境保护、水利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凡因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活动造成水源污染或工程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原则上每天须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pH值、浊度、消毒剂余量(原水除外)等指标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日供水规模为10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长宁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应配备专职水质检验人员,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水质评价报告制度,负责对村镇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向居民用户公布检测结果,检测所产生的费用和人员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集中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政府所属集中供水工程由长宁县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村镇集中供水单位的提水、制水、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并经县水利局或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供区用水需要,在不影响供区供水的情况下,可根据其供水能力适当扩大供区范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十九条 村镇供水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第二十条 村镇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村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政府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经营收入应全额上缴县财政,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收入应用于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二条 已在营运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运。供水单位需退出营运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并制定可靠的过渡供水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在临时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在工程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用户代表会议制度。供水单位每年组织召开至少一次用水户代表会议,报告工程和财务管理情况,建立健全用水公约等规章制度,征求意见、接收评议。

第五章  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机制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对水处理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清洗、消毒;应定期巡查水源及管网等设施,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并建立记录档案。

第二十七条 创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县级维修养护机制,多渠道筹集维修养护经费,县人民政府适当激励奖补。

第二十八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用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用电价格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九 本办法由长宁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6日公布,自2024年11月16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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