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发表日期: 2024年12月05日
信息来源: 长宁融媒
01
长宁县某某商贸经营店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接待内供专用白酒案
2024年9月25日,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其商品销售货架上发现有2瓶标示“接待内供专用酒”字样的预包装白酒,该白酒与其他酒放在同一货架上进行销售,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现场扣押,并于2024年9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2瓶酒瓶身标示有“接待内供专用酒”“五粮酿造”“浓香型”“酒精度 42%vol”“净含量:500ml”等字样,未见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该白酒与其他酒放在同一货架上,并以3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的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无法证明其购进价格和来源。
当事人销售上述白酒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接待内供专用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和八项的规定。
2024年11月6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未提供上述接待内供专用酒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2.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接待内供专用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2瓶接待内供专用酒;2.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长宁县某某副食店
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定制白酒案
2024年11月18日,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门店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标示有“纯粮酿造定制酒、规格500ml×6盒装”等字样的预包装白酒共20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的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措施。
2024年11月18日该局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初步调查,上述预包装白酒使用红色玻璃瓶子装,瓶身印有“满月宴,宝贝快乐成长,净含量500ml”,包装箱外面印有“纯粮酿造定制酒、规格500ml×6盒装,毛重7.5kg,体积418mm×280mm×310mm,储存条件:常温,避光”等字样,其余未见有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当事人称上述白酒于2024年11月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以30元/瓶的价格共购进了3件18瓶,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购货款540元,另外送了2瓶用于品尝的赠品,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尚未销售出去。
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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