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春雷行动2022”典型案例曝光

发表日期: 2022年03月28日

信息来源: 长宁新闻网

今天上午长宁县市场监管局召开了“春雷行动2022”新闻通报会,会议就工作总体情况和查处典型案例向媒体作了通报。

今年是“春雷行动”在长宁实施的第十年,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服务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从去年12月20日开始,将持续到今年3月31日。行动以“5+1”行动模式为抓手,聚焦民生、重拳出击,对食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领域开展检查执法。

截至目前,长宁“春雷行动2022”共出动执法人员4858人次,检查经营户和企业4982户次,各类市场695个次,整治重点区域335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387件,开展协作执法37次,开展行政约谈36次,立案查处各类案件170件,处罚没款289万元,其中,罚没金额1-10万元的案件27件,罚没金额10-50万元的案件4件,罚没金额100-500万元的案件1件,其他案件138件。

通报会现场还曝光了在“春雷行动2022”期间查处的7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    

某某物业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长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

本案发生在“春雷行动2022”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期间,中央三令五申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切实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成都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仍置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于不顾,一直在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乘客电梯,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和惩罚教育,及时普及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知识,增强广大群众安全意识。

     案例二 :    

某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液化石油气案

购进二甲醚,冒充石油液化气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时,因其涉案金额已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2022年2月23日,长宁县市场监管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该案移送至长宁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二甲醚为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热、火星、火焰或氧化剂易燃烧爆炸,接触空气或在光照条件下可生成具有潜在爆炸危险性的过氧化物。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且二甲醚具有腐蚀性,其充装容器必须是专用容器,二甲醚对普通液化气瓶的安全阀等有腐蚀,时间长了可能会引起气体泄漏等安全隐患。

质量安全隐患整治是“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之一,也是全省燃气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因其价格比液化石油气低,为了谋取更多利益,不顾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惜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将二甲醚掺杂到液化气内进行销售,且含量达77.61%,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且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案例三:      

       梅硐镇某某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2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梅硐镇某某卫生室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柜上有庆大霉素颗粒、胞磷胆碱钠氯化钠注射液、黄芪注射液、当归片和维生素C片等共五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并与有效期内药品共同陈列在药柜上,可随手取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长宁县市场监管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5种劣药;2、并处罚款20000元。

本案发生在农村地区药品使用环节,是农村药品质量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的现象之一,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通过对农村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整治,有效降低风险,排查了安全隐患,大力提升农村地区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案例四 :     
       长宁县某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1年11月,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长宁县某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浏阳好声音(组合烟花)”进行产品监督抽检。经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监测站进行检验,该烟花样品引燃时间13.1s和14.1s,燃放时出现炸筒现象,含有雷弹,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1年4月15日购进了上述烟花共150箱,涉案金额为566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浏阳好声音(组合烟花)146箱;2、并处罚款。

烟花爆竹的质量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今年以来,四川发生了几起烟花爆竹爆炸事件,导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也让执法部门更加注重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管。

在春节前夕,长宁县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抽检和案件查办力度。2022年1月27日,长宁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开展了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行动,从而有力推动“春雷行动2022”质量安全隐患整治执法行动落地。该案件的查办,避免了不合格烟花产品流入消费市场,给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上万元,为人民群众欢度新春提供了重要的安全保障。

       案例五 :    

长宁县两家珠宝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2月15日,长宁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春雷行动2022”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子行动中,重点检查了奥林匹克标志相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中发现有2家金店销售侵权奥运吉祥物“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的黄金吊坠饰品,涉案金额共计3万元余元。

随着北京冬奥会在北京举行,冰墩墩相关周边产品和标志也受到广大市民的喜爱和热捧。吉祥物冰墩墩一“墩”难求的火爆情况还在持续,不少商家通过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来获取不法利益,根据北京冬奥组委发布的《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该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受知识产权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案例六 :   

长宁县某某酒行销售白酒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标志案

2022年1月18日,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雷行动2022”未成年人保护子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长宁县培风中学旁边的长宁县某某酒行在销售烟和酒,在该酒行经营场内未发现有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 800 元的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子行动“春雷行动2022”执法子行动之一,也是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具体体现,通过对校园周边酒吧、网吧、餐馆、商超、便利店等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典型案例曝光,查处一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身心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更好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更加优质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案例七:      

       宜宾某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一是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在石鹿沟灌装冒用了他人企业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号的万顺家酒(洞藏小酒)、万顺家酒(窖藏小酒)等七种品规的预包装白酒,货值金额共计709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灌装预包装白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中有万顺家酒、姓氏文化酒等四种预包装白酒无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

还有藏30品酒第一次检验酒精度不合格、第二检出塑化剂;万顺家酒(窖藏小酒)第一次检验酒精度不合格,第二检出塑化剂。

二是当事人灌装了冒用长宁县某某酒厂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号的假冒伪劣产品1万件万顺家小酒,进行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是当事人购进散装白酒,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导致库存的散装白酒及自行灌装预包装白酒所用散装白酒来源存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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